11月2日(周日),淇县供电公司朝歌供电所所长杨树森、员工王海笑等6人,在个人消费时,与用电客户发生纠纷,擅自给用电客户停电,严重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如下:
1.对淇县供电公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及主管领导纪委书记通报批评,处罚款5000元;
2.对责任单位朝歌供电所上级管理部门淇县供电公司乡镇供电所管理部主任、乡镇供电所管理党支部副书记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并扣发绩效奖金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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