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盐城市政协原副主席徐超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及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超利用担任中共盐城市亭湖区委书记、中共射阳县委书记、盐城市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服务企业经营、干部职务职级晋升及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索取39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徐超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他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徐超到案后,退出了全部受贿赃款,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于是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57岁的徐超,早年做过中学教师、中学团委副书记。他的仕途起步于盐城市委办公室,曾先后任盐城市委办公室秘书、信息科副科长、科长、主任助理、行政科科长、副主任。经过步步提拔,后来又任阜宁县委副书记、县长以及盐城市亭湖区委书记。从2007年11月开始,徐超被提拔为射阳县委书记,一直到2012年6月又被提拔为盐城市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去年5月4日,徐超以及他曾经的搭档射阳县原县长田为友均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被纪委带走接受调查。而后两人均因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并决定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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