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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集团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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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20 22:14:27

  潞安集团员工内部休假暂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进一步缓解煤炭形势下行给企业造成的经营压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适度保障员工权益,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局面,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范围

  1、集团及股份公司机关本部各处室所有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

  2、基层单位的井下一、二线、地面生产岗位的员工,由本单位视实际生产经营及安全运行状况自行决定,其余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休假条件

  1、休假员工实际工作年限须满1年及以上。

  2、年度出勤须达到《潞安矿业(集团)公司带薪年休假办法》有关出勤考核条件。

  四、休假假期

  单个年度内所有满足条件的在岗及离岗休养员工可执行内部休假1个月(或21个制度工作日),每年度的内部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集中休完,如遇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自行调整。

  五、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

  (一)员工内部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统一执行集团公司内部制定的休假工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工龄不满5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2000元/月。

  2、本企业工龄5-15年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2500元/月。

  3、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的员工,其内部休假工资为3000元/月。

  (二)执行内部休假期间,为便于各单位工资核算,每年7月份,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统一按照内部休假工资标准执行。

  (三)执行内部休假期间,集团公司年薪制的矿处级以上人员,每年的年薪标准按照11个月进行核算。

  (四)对于当年应休而未休假者,其应休而未休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内部休假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五)内部休假员工的当月收入若不足以代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的,不足部分的金额可由开资单位先行代缴,随后在员工次月工资发放时进行补扣。

  (六)当年需办理离岗休养手续的员工,应在离岗休养前先行安排内部休假。

  六、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1、各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应视工作的轻重缓急、难易程度,结合各岗位的人员需求情况,于年度首月制订总体计划,合理安排好本单位的内部轮休工作,并报送劳资部门备案。

  2、员工在内部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在紧急特殊工作需求的情况下能随时进行联络。

  3、员工既定的休假天数原则上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在休假期间,如出现因工作需要临时安排来单位上班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手续报劳资部门进行审核。

  4、各单位在实行轮休期间,要充分做好本单位的统筹安排工作,涉及到的工作岗位要安排可相互替代的A、B角,务必保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能够正常运转。

  七、其它

  1、各单位要对本暂行管理办法高度重视,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制定出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工资处备案。

  2、集团公司的新闻宣传部门一定要做好相关的舆论导向工作,引导广大员工对集团公司目前所处的形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既要增强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又要将信心传递下去。同时,要使广大职工明白本暂行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集团公司针对煤炭市场变化的应急措施,又是一项特殊困难时期最大限度保障员工利益的重大举措,为此,各单位务必要从战略高度上对此项工作加以认识,要加强中下层领导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相关责任,确保本办法的全面贯彻执行。

  3、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4、天脊煤化工集团、潞新公司、慈林山煤业公司、山西潞安郭庄煤业公司、潞安防爆电机公司、山西轻工建设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劳动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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