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女子曾某怀孕期间将非亲生的3岁女儿虐打致死。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昨日在清远市看守所终审宣判,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此前,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曾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曾某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清远中院审理认为,虽然曾某在小佳昏迷后送院抢救,但是从其殴打方式和部位,以及被害人头部左枕骨粉碎性骨折,颅骨骨缝骨裂状且部分脑组织呈溶解状改变的伤害后果,可见上诉人殴打时的力度,显示其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放任,应属间接故意,因此一审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
对于曾某上诉提出其有积极赔偿的情节,经查属实,考虑到该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且案发后上诉人积极将被害人送医救治,遂改判曾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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