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上午,市总工会通过摆放展板、发放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定》共22条,主要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在国家规定的女职工“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劳动保护的基础上,我省增加了“经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并对由此产生的休假时间、休假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让广大女职工能享受到更多福利。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给予1至2天的休息时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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