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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卫东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将再次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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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29 10:28:04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平政办【2014】60号)政策规定,2015年,我区将再次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政策,主要包括提高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扩大慢性病病种、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等。调整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较大提高。具体为: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按照政策规定,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2、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按照政策规定,2015年,我市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乡级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75%;市级三级医院起付线900元,报销比例65%;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起付线600元,报销比例75%;省级三级医院起付线1200元,报销比例65%;按规定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省级三级医院的起付线和转院标准。
    3、扩大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按照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由原来的4种增加到16种,原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种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监督化疗)4种,现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症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重度以上)、慢性肾功能不全、癫痫、肺间质纤维化等16种。 
    4、生育医疗费和新生儿参保。从2015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计划内住院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顺产报销额度为600元、剖宫产报销额度为1200元。计划内分娩婴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办理参保缴费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参保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且当年报销比例降低5%)。 
    5、建立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2015年,我市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为26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拨,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大病保险业务具体由市医保中心经办。
    以上新政策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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