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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纪委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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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0:02:29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检查,持续加力纠治“四风”,党风政风进一步好转,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但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仍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现将五起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一、鲁山县仓头乡党委书记杨文歌违反公务接待规定问题

    2014年10月20日,鲁山县仓头乡进行党的群众路线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知识培训,培训结束后,该乡党委书记杨文歌未按规定在乡机关食堂进行公务接待,而是组织部分人员到该乡军王村“东来顺饭店”就餐,违反了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2015年5月8日,经鲁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文歌党内警告处分。

    二、新华区焦店镇场坊村党支部书记赵国春、支部委员李国林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2年至2013年间,焦店镇场坊村原党支部书记李国林(现任支部委员)、原党支部委员赵国春(现任支部书记)以协调工作、办理村务等理由,用村集体资金违规公款吃喝共计7592元;发放福利3600元,合计11192元。2015年6月25日,经新华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国春、李国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新华区新新街街道办事处谢庄村党支部负责人刘喜恩等五人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2年至2013年间,新新街街道办事处谢庄村党支部负责人刘喜恩,村委会主任潘世松,会计付建国,计生专干张松芝,原支部委员、村监会成员陶喜民等人以协调工作、办理村务、换届选举等理由,用村集体资金违规公款吃喝共计8274元。2015年6月25日,经新华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喜恩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潘世松、付建国、张松芝、陶喜民党内警告处分。

    四、新华区焦店镇张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新有等五人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2年至2013年间,焦店镇张庄村原党支部书记刘新有,原村委会主任沈聪转,计生专干刘红伟,村委委员、妇联主任万付荣,村报账员陈婷等人以协调工作、办理村务、换届选举、塌陷地测量等理由,用村集体资金违规公款吃喝共计75345元;发放福利2000元,合计77345元。2015年6月25日,经新华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新有、沈聪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红伟、万付荣、陈婷党内警告处分。

    五、郏县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党支部书记贾中堂等四人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1年至2012年间,郏县东城街道八里营社区党支部书记贾中堂,党支部副书记闫国选,党支部委员王国胜、韩自昌等人以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财政资金32230元,用以冲抵吃喝招待、购买烟酒等支出。2015年4月7日,经郏县东城街道纪工委研究并报党工委同意,给予贾中堂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闫国选、王国胜、韩自昌党内警告处分,并没收违纪资金32230元。

    以上公款吃喝案件,涉案人员级别不高、涉案金额不大,但属无视党的纪律和规矩行为。受到严肃查处,体现了市委从严治党、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决心。广大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践行“三严三实”,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树立自身良好形象。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管理,严肃纪律,深入纠治“四风”,推动作风持续好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对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顶风违纪问题高发频发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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